租借物不可以作為信托財產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》第七條,設立信托,需要有確定的信托財產,并且該信托財產需要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。租借物只是在租借期間的使用權歸承租人,而其最終所有權仍歸出租人。如果用“租借物”作為信托財產,會導致信托財產來源的不確定,而使得信托整體設立無效。以上就是租借物可否作為信托財產相關內容。
信托是什么
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,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,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,為受益人的利益進行管理。信托一般涉及三方面當事人,其中委托人提供信托財產,確定誰是受益人并指定受托人。受托人接受委托,取得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利,并按照信托合同的規(guī)定管理財產。受益人享有信托財產或其收益所帶來的利益。
基金與信托有什么區(qū)別
1、概念不同:基金是指通過上市基金份額募集資金,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,按照其持有市場份額享受投資回報承擔責任的理財工具。信托是授權委托人將財產權利交由受委托人,由受委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,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,進行監(jiān)管或者處分的行為;
2、風險承擔能力有所不同:一般來說,成立期貨公司都要有一定的實繳注冊資本,按信托的管理辦法要求,對于無法執(zhí)行受托人義務給受益人造成損失的得用自籌資金進行賠付,而基金公司一般沒有這些方面要求;
3、營運資金范疇不同:股票基金關鍵投向金融市場,而信托資產運用的范圍廣泛某些,除開金融市場外還能夠投向房地產業(yè)、藝術品等等;
4、投資期限不同:投資于基金的主要是社會上的閑散資金,基金支持短期資金投入,而信托的投資計劃運營期較長,一般起碼要一年以上的長期資金;
5、契約關系不同:基金通過基金合同明確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法律特征與權利義務,對每一個用戶一視同仁。而信托需要與每位不同委托人簽署專屬合同,確立雙方權利義務,如委托期限、相關費用,盈虧責任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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